(2015)昌民(知)初字第1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通广顺物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北京万通广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知)初字第10417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万通广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郝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通广顺物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笛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