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罗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星元、姜卫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475号本院在执行王峰申请执行赵星元、姜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星元、姜卫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星元、姜卫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