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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莉与刘长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刘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32号申请执行人张莉。被执行人刘长乐。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刘长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刘长乐给付申请人张莉劳动报酬71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