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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于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60号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于家庄村法定代表人于振远,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于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汪渤清人民陪审员  徐国军人民陪审员  邵凤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