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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1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沈文龙与曾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1546-1号原告沈文龙,男,1976年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委托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绍龙,男,1968年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龙与被告曾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文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集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曾绍龙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原告以该案(2015)集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担保财产解除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沈文龙提供作为担保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林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王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