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李军峰、许俊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李军峰,许俊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人单建英,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工业园区(和谐路北侧、迎宾街东侧)。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峰。(肇事车辆鲁N×××××、鲁N×××××挂号车司机)被告许俊勇,1976年4月11日。(肇事车辆鲁N×××××、鲁N×××××挂号车实际车主)委托代理人袁恩亮,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春龙,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区大学西路****号。委托代理人周立国,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峰、许俊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牛开钦,被告许俊勇委托代理人袁恩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立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峰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3日10时20分许,在新河县城裕华街与和谐路丁字路口处,被告李军峰驾驶鲁N×××××、鲁N×××××挂号车与付京国驾驶的冀E×××××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鲁N×××××、鲁N×××××挂号车失控撞进和谐路北侧路沟内,将原告天然气管道和设施井撞坏,经评估直接损失109188.5元,此外还造成供气用户等较大损失。被告肇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50000元。被告李军峰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俊勇答辩称,事故车辆鲁N×××××、鲁N×××××挂号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三者险二份,保额100万并附带三者险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之外部分,同意赔付;原告对其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答辩称,1、我方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2、因为此案还造成其他损失,请求法院判决时给其他损失留出限额;3、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4、对原告的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5、被告车主应提交车辆的营运证、行驶证以及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新河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证实原告绿源公司燃气管道被被告货车因交通事故撞坏,被告李军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天燃气管道损失评估报告,证实原告损失109188.5元。评估费发票一张10000元。3、其他直接损失证明包括新河县东方红饭店为新河中学学生饭费开具的16280元收据,诚信建筑公司证明,新河中学后勤及食堂承包协议,管道燃气供气协议。4、诉讼费预收票据一张3300元,律师代理费预收票据一张7500元,证实原告其他直接损失10800元。被告货车行车本和保险单复印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对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无异议;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庭后我方7日内提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如逾期没提交申请,视为认可该报告,公估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证据3收据、证明、协议、承包合同书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即使产生了损失,该损失也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不应由我公司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的收据不予认可,该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行驶证、驾驶证因是复印件,请法院核实其真实性,保单无异议。被告许俊勇对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公估报告有异议,系原告单方委托,违反法定程序,因该损失系保险公司承担,我方不要求重新鉴定,公估费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方认为收费金额过高,应当由原告提供相关收费标准;我方认为学生饭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该收据显示交款单位为新河县诚信建筑公司,该损失由诚信建筑公司承担,原告方无权主张;律师费收费单据有异议,该律师费是原告方为了维护权益花费的,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让被告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律师费用收费过高。被告许俊勇提交以下证据:1、车辆挂靠合同,合同签订双方是夏津旭通运输有限公司和许俊勇,证明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许俊勇,许俊勇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保单原件两份,证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保险两份,保额是100万元不计免赔;3、行车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及驾驶员均具备营运条件。原告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提交保险单副本、产品投保单、客户投保告知书、商业车险目录表各两份,机动车三者险条款一份,证明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除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经营损失外,其他损失和费用均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投保时我公司对合同的投保条款有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经盖章确认。被告许俊勇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原告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保险系二被告之间的约定,对原告无约束力;我方认为饭费属于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10时20分许,被告李军峰驾驶鲁N×××××、鲁N×××××挂号车沿和谐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裕华街与和谐路丁字路口处,超越同方向在前行驶的左转弯的付京国驾驶冀E×××××号车时,两车发生碰撞,相继鲁N×××××、鲁N×××××挂号车驶入和谐路北侧沟内将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撞坏、城管局路牌撞坏、张新岐的树木损坏,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河县交警大队勘验现场,认定李军峰驾驶机动车违法超车,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作出新公交认字(2015)第032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军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付京国、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新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新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新河县交警队委托,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方的损失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本次事故造成天然气管道及天然气泄漏财产损失金额为109188.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0000元。原告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管道和燃气损失109188.5元、评估费10000元、诉讼费3300元、律师代理费7500元、其他燃气用户损失16280元,共计146268.5元。另查明,被告许俊勇为鲁N×××××、鲁N×××××挂号车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份,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本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自然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根据这一精神,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李军峰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新河县交警大队作出的新公交认字(2015)第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1)天然气管道及泄漏损失经公估公司进行了评估,损失为109188.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2)评估费10000元依法认定为间接损失;(3)原告要求的其他燃气用户损失16280元没有证据证实具体的损失数额以及原告应承担的数额,其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4)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75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被告李军峰驾驶的鲁N×××××、鲁N×××××挂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综合本次事故还有其他三方损失,事故车辆投保10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三者险,且被告李军峰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天然气管道及泄漏损失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被告李军峰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份100万元(不计免赔率),且被告李军峰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判决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天然气管道及泄漏损失108188.5元。评估费10000元为间接损失由被告许俊勇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08188.5元;三、被告许俊勇赔偿原告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鉴定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新河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许俊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XX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