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小铁居委会王老虎庄组与被告河南省新野县航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小铁居委会王老虎庄组。负责人胡国振,男,系原告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龚广晓,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新野县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占红,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刘志旺,南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小铁居委会王老虎庄组与被告河南省新野县航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小铁居委会王老虎庄组以被告已停止营运,找不到原责任人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小铁居委会王老虎庄组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小铁居委会王老虎庄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小铁居委会王老虎庄组负担。审 判 长 康 宏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陈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