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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单某甲、单某乙与单某乙、单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甲,单某乙,单某丙,单某丁,单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单某甲,无固定职业。被告:单某乙,无固定职业。被告:单某丙,无固定职业。被告:单某丁,无固定职业。被告:单某戊,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甲与被告单某乙、单某丙、单某丁、单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甲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文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