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芳、王振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赞皇县槐泉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理事长。被告侯芳。被告王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芳、王振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