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熊松涛与李林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熊松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江北,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殷德海,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熊松涛诉被告李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华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松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江北、被告李林锋的委托代理人殷德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暂无经济能���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林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熊松涛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另150元由被告李林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华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