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