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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咏常与向兴康、孟凡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民六初45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咏常,向兴康,孟凡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454号原告:张咏常,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向兴康,户籍地址湖北省保康县。被告:孟凡明,户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袁应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少娴,系该公司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咏常诉被告向兴康、孟凡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咏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咏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咏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咏常负担。审判员  李淑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