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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建伟与于联华、刘增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伟,于联华,刘增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71号原告宋建伟。被告于联华。被告刘增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伟诉被告于联华、刘增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刘增寿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增寿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