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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商玉波与邵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商玉波,农民。被告邵龙明,昌黎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商玉波与被告邵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康洪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商玉波于2012年4月借给被告邵龙明存折3份,金额共计是5万元,其中:1万元的存单账号是42×××52,凭证号码010××××1074;2万元的存单两张,一个账号是42×××32、凭证号码010××××0790,另一个账号42×××11、凭证号码010××××3135。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是6%。上述存款已于2012年4月22日全部支取。截止到今天被告邵龙明共欠本利共计6万元,扣除被告邵龙明偿还的借款1.4万元,尚欠4.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邵龙明于2015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商玉波1万元。于2016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商玉波3.6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邵龙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康洪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田敬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