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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汪竹萍与朱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竹萍,朱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515-1号原告:汪竹萍。被告:朱凌东。关于原告汪竹萍与被告朱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竹萍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汪竹萍负担。审 判 长  水红东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人民陪审员  李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