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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琚芬、周荣华与周荣华、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芬,周荣华,李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琚芬。委托代理人:汪建银,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荣华。被告:李秋。本院在审理原告琚芬诉被告周荣华、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琚芬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琚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财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