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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坤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舒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舒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坤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株洲舒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舒梅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文升,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东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坤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阜桥辖区百丰商贸中心19层1909号房。法定代表人陈盈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政钦。委托代理人李元珍,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株洲舒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商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商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延存审 判 员  孙 红代理审判员  林春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力内部函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株洲舒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坤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发回重审。现提出以下问题,供重审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及技术协议事实清楚,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何方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应予承担何种违约责任。首先,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与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不符,并且在合同履行近一半时间,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对履行合同的进度及情况有知情权,要求上诉人提供施工进度表,但上诉人以总量控制为由未作出回应,构成违约,并且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合同终止函后,上诉人也未向被上诉人作出承诺,故上诉人构成违约并同意解除合同,对其主张,上诉人在一审提供了有关证据证明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并交付图纸的附随合同义务,被上诉人未提出异议。但是上诉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的以上证据未向业主鲁洲公司进行核实。另外,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后,是否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上诉人主张在收到终止合同函后,向被上诉人发出要继续履行合同函,并且被上诉人虽未明确表明继续履行合同与否,但被上诉人及业主仍在接收上诉人基于涉案合同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基于以上事实,上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被上诉人在书面终止合同后,仍以其行为表明其仍在履行合同,直至被上诉人起诉。按照《合同法》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对正在履行的合同不能因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就予以解除。发回后,应予查明上诉人交付被上诉人图纸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是否予以协商变更,必要时应向业主鲁洲公司落实调查。关于图纸问题,可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二O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