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陕西职工国际旅行社上海分社与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职工国际旅行社上海分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308号原告陕西职工国际旅行社上海分社,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负责人叶晶。委托代理人黄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璞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姜峰。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职工国际旅行社上海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0.10元,由原告陕西职工国际旅行社上海分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晓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