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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65年3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男,生于1963年7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范超元审判员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