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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米甲与被告纪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甲,纪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187号原告米甲被告纪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米甲与被告纪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米甲负担;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米甲负担。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