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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储诚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储诚发,徐宝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地址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李决虎,该行行长。被告: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储诚发,该公司经理。被告:储诚发,私营业主。被告:徐宝贵,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诉被告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储诚发、徐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储诚发、徐宝贵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华诚电气有限公司、储诚发、徐宝贵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 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