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俞涛与黄大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涛,黄大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707号原告俞涛,男。被告黄大金,男。原告俞涛与被告黄大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韧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涛,被告黄大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涛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因原告:1、私自搭建晾衣架,且该晾衣架位于室外,晾衣滴水影响原告生活。2、私自改建洗衣机排污口,造成洗衣污水渗漏至家中。正因为被告上述行为导致其不得不搭建阳光房,而被告又起诉要求其拆除阳光房,故其不得已只得起诉被告将上述恢复原状以消除隐患。被告黄大金辩称,晾衣架已经搭建有七、八年了,是伸缩式的,仅是偶尔晒被子用,要晾衣服也是洗衣机甩干的,故不存在对原告的影响。关于洗衣机的排污口,其方确实在南阳台上安装了洗衣机,并利用建筑物自身的管道排水,造成现在的管道现状是因为原告私搭阳光房所致,故也认为其方的洗衣机对原告不存在任何影响,不同意拆除。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闵行区春申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被告系同小区同号YYY室产权人,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该小区26号楼从2楼至6楼均安装有户外晾衣架,1998年,被告在南阳台搭建洗衣机,并将洗衣机出水口接入阳台下水管道。另查明,被告起诉原告拆除阳光房一案,已经本院判决拆除,正在执行过程中。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信息、照片等,被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通风、采光、用水、通行等方面的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一方应当给予彼此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被告搭建的晾衣架及洗衣机未对原告的相邻权造成损害,而原告认为的晾衣时滴水、洗衣机排水会对其造成污水渗漏一节亦无证据证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俞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