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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太原市晋源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太原市晋源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源行初字第5号原告李志强,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住盂县秀水镇南坪村417。被告太原市晋源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晋源新城龙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左卫国,副所长。原告李志强不服被告太原市晋源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对其做出的晋交运强决(2015)0013128号《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强以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强负担。审 判 长  王 鑫审 判 员  张治魂代理审判员  边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新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