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行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为军、郭为明与明光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为军,郭为明,明光市房产管理局,刘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明行初字第00003-1号原告:郭为军,农民。原告:郭为明,农民。以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明光市房产管理局,地址安徽省明光市政务新区明光大道人防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叶方毕,任局长。第三人:刘其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为军、郭为明诉被告明光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郭为军、郭为明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为军、郭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胜利审 判 员 李从岭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