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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行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为军、郭为明与明光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为军,郭为明,明光市房产管理局,刘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明行初字第00003-1号原告:郭为军,农民。原告:郭为明,农民。以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明光市房产管理局,地址安徽省明光市政务新区明光大道人防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叶方毕,任局长。第三人:刘其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为军、郭为明诉被告明光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郭为军、郭为明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为军、郭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胜利审 判 员  李从岭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