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82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3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及荀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周浦镇周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其住处容留陆某某、李甲、王薇(均另行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某上述住处查获陈某藏匿的私自组装的枪支2把、铅弹2500发、弩1把及弩箭361支等物。经鉴定,上述查扣的2支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铅弹2500发均为4.5mm汽枪铅弹,为有效子弹。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荀某某、陆某某、李甲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毒品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房屋产权证、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应予两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对被告人陈某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枪支、弹药予以没收。审判员 苏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佘晓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