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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商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秀玲、凌成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秀玲,凌成蔚,宣在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商初字第0065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学根,该公司职员。被告戴秀玲,女,汉族。被告凌成蔚,男,汉族。被告宣在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秀玲、凌成蔚、宣在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戴秀玲、凌成蔚、宣在桐长期在外、无法联系,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剑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