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202号原告蔡某,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程耀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