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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202号原告蔡某,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程耀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