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唐飞与姚劲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飞,姚劲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唐飞。委托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劲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飞诉被告姚劲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飞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飞承担(原告已垫付)。代理审判员 叶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