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广伟、张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赵广伟,张传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77号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区。法定代表人:杨正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广伟,男,1958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张传武,男,1963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广伟、张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3元,减半收取5862元,由原告淮南天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 健审 判 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许友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