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曾发、秦焕江与林石东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曾发,秦焕江,林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李曾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执行人秦焕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被执行人林石东,住广西梧州市苍梧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曾发、秦焕江与被执行人林石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06043.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4490.65元,但被执行人无按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74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凯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