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托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忠,托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徐建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XX,化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托雅,女,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忠诉被告托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托雅系借款人金某某的担保人,镶黄旗公安局已对借款人金某某以涉嫌非法集资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借款人金某某涉嫌非法集资被镶黄旗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建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图佈兴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春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