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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戚永明与戚永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永明,戚永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戚永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军兵,江苏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永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永明诉被告戚永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戚永明负担。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