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3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惠安科益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中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安科益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中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638号原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某某,男。第三人:重庆市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第三人重庆市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安民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平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