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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黄玲、林国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林文畴。委托代理人李金萍、徐陈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玲,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国明,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施克就,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雪梅,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以恩,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玲,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为启,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碧珍,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勋宸模特衣架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经营者黄玲,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被告黄玲、被告林国明、被告施克就、被告林雪梅、被告林以恩、被告王玲、被告王为启、被告林碧珍、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勋宸模特衣架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林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高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