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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春生、王晓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李春生,王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春生,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王晓丽(李春生妻子),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生、王晓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长明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