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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爱国、钟芳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爱国,钟方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保国,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特别授权)。被告汪爱国,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钟方妮,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系被告汪爱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爱国、钟芳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