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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岑剑、徐建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岑剑,徐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3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代表人:林旭航。被执行人:岑剑。被执行人:徐建达。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4374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吴荣表、朱幼芳、朱夏生、徐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196544.41元,并应承担诉讼费4230元、执行费284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43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