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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与朱细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朱细云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李闺臣,主任。委托代理人蒋鑫婷、章欢,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朱细云,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朱细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同日,双方因就该案所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既然双方已就该案所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达成和解,申请人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周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建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