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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谷晓东与余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晓东,余成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56号原告:谷晓东。被告:余成达。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晓东与被告余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晓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谷晓东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晓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海鸥人民陪审员  李希新人民陪审员  李世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