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谷晓东与余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晓东,余成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56号原告:谷晓东。被告:余成达。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晓东与被告余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晓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谷晓东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晓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海鸥人民陪审员 李希新人民陪审员 李世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