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田有斌与张玉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有斌,张玉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778-2号原告田有斌,无业。被告张玉福,张家口教育学院宣化分校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有斌诉被告张玉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有斌已与被告张玉福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有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保全费380元,由原告田有斌负担。审 判 长 孙志光审 判 员 苗照亮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燕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