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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襄阳市渤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老河口市风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渤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市风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531号原告襄阳市渤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9号。法定代表人王全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荣军、朱自军,系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老河口市风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李楼镇锦绣路科技产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郑二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渤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老河口市风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渤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阳市渤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原告襄阳市渤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贾建伟审判员  兰大兵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