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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做水与陈木树、洪妙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做水,陈木树,洪妙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翔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陈做水,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木树,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洪妙珠,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做水与被告陈木树、洪妙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天课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做水、被告陈木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妙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做水诉称,2013年10月1日,被告陈木树买房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0元,并于当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共计70000元,有被告陈木树向原告出具的二张借条为凭。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能偿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木树、洪妙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付)。被告陈木树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洪妙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在陈木树与洪妙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木树于2013年10月1日以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原告陈木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当日再次向原告陈木树借款20000元,被告陈木树出具借条二张交由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此后,陈做水经多次索讨未果,遂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做水提供的借条,原告陈做水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木树向陈做水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故陈做水要求陈木树偿还其借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陈做水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陈木树偿还借款,故对于陈做水提出要求被告陈木树偿还7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关于洪妙珠是否应与陈木树共同偿还陈做水借款的问题。本院分析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除外,而本案洪妙珠没有举证证明陈做水有与陈木树约定该笔借款属个人债务,因此,陈做水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洪妙珠对陈木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付责任。综上,洪妙珠与陈木树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陈做水要求陈木树、洪妙珠共同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妙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木树、洪妙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做水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被告陈木树、洪妙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做水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75元,由陈木树、洪妙珠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天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陈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