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兆和与邓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和,邓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81号原告:黄兆和,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邓明芳,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兆和诉被告邓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继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涉及鉴定,故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9月14日再次开庭进行举证质证。黄兆和和邓明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兆和诉称:我和邓明芳偶尔相识,邓明芳分几次向我共计借款7000多元,最后一次借款时让石涧镇一个开商店的店主帮忙书写一张7000元的欠条,邓明芳自己签名并捺印交付给我。欠条上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我借给邓明芳的借款是向他人付高息借来的,故我支付给他人的利息,邓明芳应付给我。后经我多次催要,邓明芳拒不还款,故黄兆和诉至本院,要求判令邓明芳归还借款及其利息等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邓明芳辩称,1、我和黄兆和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本案的借条是黄兆和欲和我缔结婚姻,遭我拒绝,于是用酒将我灌醉,在我不清醒的情况下做出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欠条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2、黄兆和的行为致我精神遭受伤害。黄兆和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借条一张,证明邓明芳向黄兆和借款7000元的事实。二、黄兆和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黄兆和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对黄兆和提供的证据,邓明芳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欠条是伪造的,欠条上的签名不是邓明芳签的,手印是在酒后被人强迫捺下的。邓明芳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人王乐乐的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王乐乐到邓明芳家玩,发现邓明芳和黄兆和在吵架,黄兆和让王乐乐代写借条,王乐乐没有写。黄兆和对王乐乐的证言没有异议。本院对黄兆和提供的证据,一、邓明芳的身份信息一份和黄兆和的身份证(复印件),因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无异议,本院均予认定。二、邓明芳认为欠条是伪造的,上面的签名是伪造的,捺印是被强迫的情况作出的。从欠条字面上看,欠到人处“邓明芳”的签名和本院送达回证上及庭审笔录上“邓明芳”的签名高度吻合,且邓明芳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签名非其所作,对捺印系他人强迫的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且在庭审中,黄兆和和邓明芳经本院释明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鉴定签字和捺印的真实性,综上,本院结合常理对黄兆和提供的欠条予以采信。三、对证人王乐乐的证言,因和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黄兆和让无为县石涧镇一店主代笔,书写了一份欠条,邓明芳在欠到人处签名并捺手印。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亦未约定利息。后经黄兆和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致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载有邓明芳签名的欠条,实为借条,邓明芳和黄兆和之间已然形成借款合同关系。邓明芳应在黄兆和催要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故本院对黄兆和要求邓明芳归还7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约定利息,黄兆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至于邓明芳辩称欠条是伪造的,签名不是其作出的,手印是在酒后被人强迫捺下的,因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目的,故本院对邓明芳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黄兆和借款7000元;二、驳回原告黄兆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黄兆和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邓明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江涛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