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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吕凯与兰州高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凯,兰州高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吕凯,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裴希明,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占荣,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高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分公司。负责人马钰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占增,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销售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维林,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凯诉与被告兰州高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790.5元,由原告吕凯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581元,退还其790.5元。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