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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平彦、王旭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平彦,王旭宏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4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平彦,山西紫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5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辩护人柴景芳,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辩护人王锦龙,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人王旭宏,又名“王二狗”,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会计。2012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平彦、王旭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3)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平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3)柳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宪强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