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异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蓝泽桥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异字第0003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蓝泽桥,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号商旅大厦*幢****室。代表人康青山,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被执行人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蓝泽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蓝泽桥、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蓝泽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蓝泽桥称,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将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271-4-10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和拍卖,因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且面积并未超标,如被执行,异议人将无房可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蓝泽桥、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依据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鄂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蓝泽桥、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向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人民币89892869元,用于受让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49%的股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蓝泽桥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区东山大道271-4-106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232854,产籍号为03-0026-0096-010302,建筑面积为122.56平方米),于2015年4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蓝泽桥所有的上述房屋相应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14)第130301050-1-106号,面积25.27平方米)。2015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14)鄂仙桃法执字第00861-1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蓝泽桥为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异议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异议人的名下,本院依法可对其采取执行措施以清偿异议人应履行债务。异议人虽提出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且未超标,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且本院通过调查发现,异议人长时间不在该房屋内居住,该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豁免执行范围,故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蓝泽桥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黄 超代理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