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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兰底支行与谭学龙、赵瑞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兰底支行,谭学龙,赵瑞花,柴培花,万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兰底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兰底中心社区。负责人郭辉,行长。被执行人谭学龙,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瑞花,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柴培花,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万振东,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兰底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学龙、赵瑞花、柴培花、万振东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63468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