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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谢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98号原告:谢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江某,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张维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