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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保字第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士民与王祖全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民,王祖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928-1号原告张士民。被告王祖全。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2203号原告张士民与被告王祖全合伙协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9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王祖全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或冻结被告王祖全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续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1年;续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续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洪 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