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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吴志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吴志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郑作群,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焕婵、龚秀信,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765X。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吴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睿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委托代理人龚秀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经被告吴志伟向原告申请,原告授予被告卡号为40×××33的信用卡及相应的额度,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及取现。截至2015年5月8日止,被告的信用卡尚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合计52696.08元。原告多次进行催收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52696.08元(欠款暂计至2015年5月8日),其中本金28807.94元、利息7731.68元、其他费用合计16156.4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其他手续费等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15年5月9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其他费用包括滞纳金、超限费、其他手续费。滞纳金按照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20元;超限费按照超限额的5%计收,最低10元;其他手续费是指透支提现手续费和透支转账手续费,按照2.5%计收,最低10元。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吴志伟身份证;2.申请表;3.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公告;4.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公告;5.广发聪明卡费率表;6.账单分期公告;7.交易明细;8.对账单。被告吴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吴志伟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递交申请表申领广发信用卡双币金卡,该申请表载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吴志伟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其已阅读和了解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广发银行信用卡安全须知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客户协议的约定。广发银行经审核,向吴志伟开立了卡号为40×××33的信用卡。之后,吴志伟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5月8日,尚欠本金28807.94元、利息7731.68元、其他费用16156.46元,合计52696.08元。广发银行经追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权利。另查: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没有最低收费限额,详见广发信用卡费率表,如有变动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同时,客户可通过银行网站及客服热线查询银行信用卡收费信息;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现金交易,可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有两种待遇):(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如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即可自动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非现金透支交易不享有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2)最低还款额待遇。客户可按照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银行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均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客户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滞纳金。广发聪明卡费率表约定,滞纳金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最低20元;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交易发生日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如客户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按前项约定执行;除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外,客户可以无需向银行申请即可使用信用额度上浮10%的超限额度,但使用超限额度的,银行按照超额部分的5%收取超限费,最低10元;双币卡透支提现手续费、透支转账手续费比率为2.5%,最低为10元。本院认为:吴志伟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申领信用卡,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经审核后发卡给其使用,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信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吴志伟使用信用卡后,不及时清还透支的本息及相关费用给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其他手续费。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金为28807.94元,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计算;滞纳金按照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最低20元;超限费按照超额部分的5%收取,最低10元;双币卡透支提现手续费、透支转账手续费比率为2.5%,最低为10元。吴志伟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吴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5年5月8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8807.94元、利息7731.68元、其他费用16156.46元及从2015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费用(利息按照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计算,滞纳金按照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最低20元,超限费按照超额部分的5%收取,最低10元,透支提现手续费、透支转账手续费比率为2.5%,最低为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为5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志伟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丽第6页共6页 来源:百度“”